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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无锡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文章作者:admin   发表日期:2019/2/13   点击量:1264   打印

一 、为了促进商会有序、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更好地为商会会员企业服务,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公约。
二 、商会作为社会组织,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觉遵守本会《章程》。
三 、商会各级领导和秘书处人员要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要做到清正廉明、公正办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四 、商会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做到诚信守法、互惠互利、货真价实、公平交易、照章纳税。恪守各行业的规则和惯例。
五 、商会会员和秘书处成员应加强团结,分工协作。遇事多沟通、多交流。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为商会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和的营商环境。
六 、商会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与其他企业或经济实体发生供需关系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本会会员企业。
七 、商会会员和秘书处成员应在各种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中积极维护商会和自身形象。一经发现对商会形象将造成不利影响的人和事,须及时向商会领导反映,并尽快处置,消除影响。
八 、商会会员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致富不忘回馈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充分体现企业家的道德风尚。
九 、商会会员和秘书处成员因个人的言行给商会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视其具体情况和情节,由商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十 、本公约自2018年11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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