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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作者:admin   发表日期:2019/2/21   点击量:1120   打印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重要意义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区社会组织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新形势下,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两手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坚持放管并重,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健全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三、 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四)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服务于改善生产生活和民生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服务流程,重点支持鼓励发展。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推动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五)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围绕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良行为青少年等各类特定群体和困难家庭服务,采取基地孵化、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等多种措施,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六)增强服务功能。积极为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营造环境,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格局。力争到2020年,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10个以上、农村社区至少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

   四、 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制度改革

  (七)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制定出台宁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稳妥推进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贯彻《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精神,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八)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九)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控制。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区性业务范围相似的社会团体,要从严审核,必要时组织充分论证。

  (十)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及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五、 健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体系

  (十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各级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编制购买内容与目录,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鼓励社会组织以公益创投等方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现效益最大化。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对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监察、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给予适当支持,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自治区财政每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治区级税政权限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向社会组织倾斜。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免税申报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认,每年办理1次,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十三)打造培育孵化基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公益理念为引领,采取政府投资或利用现有场所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孵化中心、功能平台,把孵化基地建设成为融服务、培育、管理、示范、创新为一体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生态园,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支撑体系。重点孵化养老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上为2—3年。

  (十四)建设管理信息平台。结合智慧宁夏和“民政云”建设,推进集注册登记审批、信息数据统计、法人库、年度报告、业务指导监管、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公示、资源需求对接、工作展示交流、社会组织活动、项目成果运用等功能为一体的全区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五证合一、一证一码”。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向公安、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推送登记信息数据,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十五)开展评估评价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宁夏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3﹞61号)精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扎实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完善评估评价的导向和激励政策,建立社会组织评估评价等级以奖代补机制,自治区财政根据考评结果给予资金保障,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条件参照执行。

  (十六)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注重广泛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公共事务的参与度。逐步增加自治区各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会中社会组织代表、委员的比例,探索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科学确定适当的委员名额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 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十八)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部门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加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调联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依法监督,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将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等情况挂钩。建立完善民政部门牵头,公安、财政、审计、税收、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配合,加强本领域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主动做好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交流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监督抽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二十一)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报告、查处退出等制度,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对社会组织未按章程开展活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终结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二十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强化自治功能。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十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选树典型、塑造品牌,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自律诚信和社会公信力。

  (二十四)推进政社分开。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宁党办〔2016〕27号)精神,在总结脱钩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脱钩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社会组织职务。

  (二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和人才培养教育基地,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工作水平。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库、三级组织法人库,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人才的培育、评价、流动等制度,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重视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八、 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研究部署,列入党委、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在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配强工作力量,领导和管理“四类”直接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以民政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自治区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十七)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二十八)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二十九)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社会组织党建要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党费拨返制度,社会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返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从留存党费中专门列出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数额并落实到位。社会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党建工作经费,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各级党组织可选派退休干部和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九、 强化社会组织工作保障

  (三十)创制配套政策。结合实际,适时出台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单位登记审批、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三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着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力量,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三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要建立一支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配合的社会组织宣传工作队伍,形成上下贯通的宣传工作网络。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和现代传媒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充分展示我区社会组织发展成就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风采。建立社会组织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办法,做好本地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民政、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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